艾斯兰德门窗主要合作方式有三种:代理合作、分销合作、工程合作,具体说明如下:
·代理(总经销)
艾斯兰德参照国家相关划分标准,将全国城市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类标准,并按此标准制订了不同的代理政策;
代理商是艾斯兰德授权在一地拥有独家经营权并授权管理下辖分销商及普通经销商的全权负责单位。并且各地代理商有权
根据当地实际人工与运费等标准适当调整型材终端经销价。
代理商需要配合艾斯兰德在当地进行市场宣传与推广,完成总公司下达的销售任务与市场开拓任务。
一级城市(北京、上海、广州)不设代理,由总公司派驻办事处或成立分公司进行市场管理,当地可发展
分销商与普通经销商。
其他城市按地级市进行区域代理
海南省按省管县市设置代理区域
对于部分重点城市,艾斯兰德可以派驻专员协助当地代理商开展业务。
代理商确定流程:
1、有意向的企业单位、团体或个体经营者(需具备一定实力和可考察项目)提出申请;
2、艾斯兰德对资料进行初审并确定考察名单;
3、实地考察;
4、对考察通过的单位发出考察艾斯兰德邀请;
5、商讨合作细节;
6、签订代理协议;
7、艾斯兰德颁发代理授权证书;
·分销商:
分销商设置同代理商条件、管理方式及流程相似,分销商可设定在县区级城市。
在未设代理商的区域,分销商可行使部分代理职责,分销商有优先升级为代理商权利;
分销商的考察可为资料审查、电话调查或委托考察。
有代理商的区域,分销商归口于当地代理商统一管理,但设置与取消由总公司确定;
·工程合作:
工程合作商的设置与确认由总公司根据工程合作情况确定。工程合作无区域限制,但其资格必须经过艾斯兰德审查。
对于工程合作,艾斯兰德原则上实行预备案制。即对其提供的工程信息需要进行认真的审查,确认其真实性与进展程度并
做备案,以保障其权利不受其他艾斯兰德经销商的影响。
艾斯兰德代理和分销商与工程合作商可以为同一单位或个人,原则是先通过审查备案先具备项目主导权。对于对工程项目
可能有直接帮助并起到关键作用的,艾斯兰德有权协调相关的合作方案与利益分配。